区非矿山事件救护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在非煤矿山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得到应急救援,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一、救援基本原则和要求㈠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伤亡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㈡贯彻落实政府首长负责制;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统一指挥,全力调动全社会积极因素。㈢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全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负总责,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二、非煤矿山事故类别本《预案》适用于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是指在我区境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按照开采环境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矿山事故:㈠大面积泥石流事故;㈡大面积坍塌和塌方事故;㈢水灾事故;㈣火灾事故;㈤井下冒顶片帮事故;㈥井下窒息、中毒事故;㈦井下透水事故;㈧其他事故。根据国家工矿企业事故划分规定,按照非煤矿山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1、Ⅰ级(特大)。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2、Ⅱ级(重大)。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3、Ⅲ级(较大)。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第1页共8页4、Ⅳ级(一般)。指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区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监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国土分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局局、环保分局、总工会、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统一组织和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对非煤矿山事故进行调查,核发事故通报;贯彻执行有关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必要时通过人民政府协调驻区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或给予必要的支援,协助和支持区政府做好突发性公共事件及恶性事故的处置工作、现场保护。㈠办公室(指挥中心)。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相应事故救援,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案;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调配人员、物资、土地征用等;负责协调救援组、善后组、后勤保障组及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负责向事故调查组织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须的物品;负责第2页共8页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㈡救援小组:组长由公安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救援大队、消防大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局及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职责。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迅速查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中心审定后实施;统一指挥现场救援队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㈢善后小组。组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局、国土分局及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