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記錄81.12.21.修正一.時間: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五上午九點三十分二.地點:本會第二會議室三.主席:蔡處長昭明紀錄:溫松吉四.出列席人員:出席人員:陳委員永仁(陳技正昭旭代)、蔡委員惠民、李委員公哲(蕭專門委員欽仁代)、胡委員興華(徐副局長濱榮代)、莊委員育焜、吳委員清同、吳委員憲良、林委員慶麒、邵委員廣昭、范委員光龍、陳委員昭明、郭委員宏亮、羅委員俊光、李委員俊德、王委員小璘列席人員:台灣電力公司代表(張總經理斯敏等二十人)本會:洪專門委員玉昆五.主席報告:原子能委員會為督促台灣電力公司切實執行核能四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論建議應改善之41項,奉準成立核四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敬請各位支持及協助以其達成預期核四工程環境保護措施。六.台電公司簡報:(一)台電公司張總經理斯敏致辭(略)(二)核四工程計劃概況含進度說明。(三)核四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果中41項應改善事項之辦理情形摘要。七討論與結論(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委員會議作業要點」修正如附件一,爾後委員會議之進行,將按該「作業要點」之規定進行。(二)核能四廠發電工程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劃(非輻射部分),經各委員會討論並提出修正意見後,原則同意修正通過(修正如附件二),台電公司應儘速配合進行各監測工作(含「海岸地形」監測計劃),並定期將監測結果呈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三)台電公司應於每次會議召開兩週前,將書面資料送交原子能委員會,轉送各監督委員預審。(四)請原子能委員會協調台電公司製作監督委員出入核四廠工地之識別證,俾利監督委員前往核四工地執行稽查工作時之需要,唯各委員前往工地時,需事先知會原子能委員會及核四廠工地主管。(五)核能四廠施工期間實行各項環保措施,應遵守政府各項環保法規,如:勞工安全法、公害糾紛處理法等規定。(六)核能四場施工期間有關海上開挖之土方,若要海拋,應將海拋之措施,如:海拋地點之水深、海拋範圍等之影響詳加評估,避免影響漁業,造成糾紛。(七)本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定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點三十分,自原子能委員會出發,赴核四工地稽查與討論,詳細行程由原子能委員會另行通知。(八)依會議作業要點,本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基此,本監督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訂於八十二年三月三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假原子能委員會舉行,詳細議程及會議通知單,由原子能委員會另行通知。八.臨時動議:吳委員清同意見:(一)近期發現核能電廠葉片斷裂事件,造成核安問題,使鄉民十分不安;請原子能委員會說明原因。輻射鋼筋事件顯示原子能委員對輻射防護安全處理不當,建議原子能委會加強安全管制及改善,才能取信於民。(二)核四工程決標價格差距不要太大,以免影響工程品質,另外林口核能訓練中心地點建議改在貢寮。(三)台電公司回饋要有誠意,核四廠為新電廠,回饋措施不要比照全省性之「台電開發電源捐助基金管理辦法」,應另訂辦法。並應授權台電龍門施工處與地方密切聯繫。不要受到電基會委員的限制,一年僅能申請兩次補助,實在不夠。補助經費連雙溪鄉也要,實在無法鄉民將交代。核四興建長達八年,共補助十七億,建議經費交由龍門施工處及地方組成委員會管理,地方需要經費時直接向委員會申請。主席裁示:本案送請原子能委員會及台電公司分別函覆說明。九.散會:十二點三十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四廠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現場勘察」會議記錄一.時間: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點三十分出發二.地點:台北縣貢寮鄉核能四廠及附近地區三.主席:蔡處長昭明紀錄:吳啟銘四.出席列人員:委員:陳委員永仁(劉科長宗勇代)、蔡委員惠民、李委員公哲(蕭專員欽仁代)、胡委員興華(徐副局長濱榮代)、莊委員育焜、吳委員清同、吳委員憲良、林委員慶麒、邵委員廣昭、范委員光龍、郭委員宏亮、羅委員俊光、李委員俊德、王委員小璘、徐委員錠基列席人員:台灣電力公司代表(張副總經理昭宗等二十人)本會:洪專門委員玉昆、溫副研究員松吉五.主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