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2006]03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未履行如下职责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90%以下的罚款(全年计),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扣罚100元;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的,扣罚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与管理。掌握本厂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建立、健全本厂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奖惩办法及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领导编制并督促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计划。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任命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将安全生产工作逐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分厂、部室,并定期检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4、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二、厂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厂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全厂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就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向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厂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未履行如下职责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的80%以下罚款(全年计),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扣罚100元;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的,扣罚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1、协助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督促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2、组织实施本厂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积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4、审定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5、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不断提高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能力。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如实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和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对安全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认真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和杜绝安全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质量安全部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负有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履行如下职责造成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处以“上一年度本厂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平均工资”)的60%以下罚款(全年计),其中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扣罚责任人员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0元则扣罚责任人员2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依照刑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审核厂重要施工工程项目及施工方案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厂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生产及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督促限期整改。3、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限期予以处理。4、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查处。5、对安全生产事故准时上报。6、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配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按规定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8、对生产现场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或指导。四、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分支机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