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审核办法二、附录一环境统计数据联合汇审规程三、附录二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一、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环境管理提供础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污染源排放与治理等环境统计数据审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和分级负责制度。第四条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依据,环境管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一致。第五条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实行联合汇审制度。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组织实施,邀请由环境保护相关业务部门、行业协会、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等组成的环境统计数据联合审核组,开展联合汇审。•第七条数据审核及联合汇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进行。第三章审核要求•第八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要求•(一)准确性•1、完整性。审核环境统计调查范围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要求,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表和汇总数据表)是否完整,审核数据库中每张报表的指标项是否填报完整,要求报送的年报编制说明、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是否完整上报。•2、规范性。审核环境统计数据在填报和报送过程中是否按照既定的技术规范和报送技术要求进行。•3、逻辑性。审核指标本身的数量级、使用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检查同一表格中不同指标之间的联系是否合乎逻辑,不同表之间相互联系的指标是否合乎逻辑。•4、合理性。微观与宏观结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结合,联合相关部门力量,审核基层报表和综合汇总报表的数据是否合理。•5、一致性。环境统计数据是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依据,环境管理各相关数据应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一致。•(二)及时性。环境统计数据和相关文字材料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或限期内)上报。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九条重点调查单位对填报数据开展自审。数据填报人员应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环境统计负责人对报表数据质量负总责。自审后将报表和企业台账、生产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级环境统计部门。•第十条区县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区县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审核重点调查单位数据填报的完整性、指标填报单位的正确性、数据录入和汇总的准确性。数据核实后上报地市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地市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地市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汇审方式,根据被调查单位的生产工艺、能耗、物耗、产品产量、生产工况、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等,审核上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数据核实后上报省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第十二条省级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程序。各省级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汇审方式,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和总量减排核查核定情况,对照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数据,宏观把握环境统计数据。数据核实后上报国家环境统计主管部门。第五章巡查和奖惩•第十三条国家环境统计主管部门采取巡查巡视和现场核查方式,对各省级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复核。•第十四条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对报送数据质量较好且根据审核意见认真整改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报送数据质量较差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对环境统计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参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惩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二、环境统计数据联合汇审规程(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1、环境影响评价2、环境监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审核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提交漏报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和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3、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比对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