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草案)委託單位:台北榮民總醫院受託單位:中華民國97年月日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草案)台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施作,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第一條工作名稱: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第二條設置地點:台北榮民總醫院院本部第三條合約總價:全部總價新台幣仟佰萬元整(含稅),含策展策劃費用、設置地點各項藝術品設計、設置工程監造、材料購買、安裝及復舊、運輸、施工介面、水電照明、說明牌、安全衛生、臨時設施、清潔維護、人事、保險、保固、稅捐、著作財產權讓與價金、民眾參與與執行費用、相關圖說專輯及公關宣傳等全部費用。本項經費不隨物價指數及匯率調整,國外藝術創作者費用以簽約日之匯率為準。第四條乙方應負責工作內容一、與甲方議訂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二、乙方所提出之整體策劃構想、執行策略及藝術家建議名單需經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定案。三、依甲方需求,協助製作各階段會議及審議文件所需資料。四、依據甲方需求定期提出工作進度報告,並應甲方要求出席相關會議或簡報。五、辦理藝術創作規劃設計所需一切庶務及行事宜。六、乙方需取得委託執行製作之藝術家簽名同意書,並應送甲方備查。七、乙方須負責辦理公共藝術協調、整合、監造、設置完成等事宜。八、辦理民眾參與計畫。九、辦理相關公關活動、宣傳事務及製作宣傳摺頁、模型等事務。十、執行公共藝術設置完成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十一、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提﹁「進度月報表﹂」及召開工作會議十二、其他經甲方要求配合之事項:第五條合約期限一、本合約於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乙方即開始執行全部工作及﹁「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且須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月日前完成。二、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能歸究乙方之責任導致工程進度受影響時,經乙方書面申請及甲方查証(必要時甲乙雙方會同至現場勘驗)屬實後,照實際日數核算延長工程期限。三、本合約於公共藝術設置工作完成暨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為保固期。第六條合約範圍:一、本合約包括:合約條文、公開徵選須知、服務建議書、相關活動、公共藝術施作圖說(含:製作及安裝方式。結構工程、照明計畫)、預算總表、預算明細表、施作進度表及管理維護計畫等文件及圖表附件。乙方應依藝術創作計畫負責施作並提供甲方技術方面之服務。施工圖樣若與藝術創作計畫不符時,應以施工圖樣為準。本合約暨附件均屬本合約之一部分,具有同等約束力。二、服務建議書內容:民眾參與計畫、策展策劃企畫與執行策略、公共藝術設計、施作、監造、材料購買、安裝及復舊、運輸、施工介面、製作、水電照明、說明牌、安全衛生、臨時設施、清潔維護、人事、保險、保固、稅捐、著作財產權讓與價金、民眾參與執行費用、相關活動、圖說專輯及公關宣傳等工作。三、甲方對乙方的藝術家、經紀人、簽約畫廊或代理人並無合約關係。四、乙方須負責協調參與創作藝術家辦理選定公共藝術作品及作品說明牌之製作,並由乙方辦理公共藝術運裝至現地設置施工,及執行工程監造與合約撥請、結算等事宜,並執行與其發包施工廠商團隊之協議施工及監造事宜。乙方與藝術家及其發包施工廠商團隊之配合事項,請乙方自行協商,不在甲方之責任範圍。至該部份公共藝術作品之設置所需之配合施工廠商團隊所需經費,一併列入公共藝術作品設置經費之一部份。五、「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內容包括:(一)作品介紹:包括設置主題與策展策劃實際執行方式。藝術品名稱、完成日期、作者姓名、材質、完成作品的尺寸及重量、管理維護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二)公共藝術設計、製作、策展策劃執行、施工設置及設置完成等過程之照片相關資料。(三)民眾參與配合計畫與本案設置公共藝術後之具體成效及各界反應說明。(四)「藝術品設置計畫﹂」(為經台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修正核可版本)。六、乙方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