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矿集团就华锡集团所提重组方案的回复和建议040714第一篇:关于五矿集团就华锡集团所提重组方案的回复和建议040714(范文)关于五矿集团就华锡集团所提重组方案的回复和建议自治区华锡大厂XX县区重组工作协调组:2004年7月8日华锡集团一行6人在张友宝董事长的带领下专程至五矿集团就华锡集团的《方案》征求意见并对五矿集团及五矿有色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索取相关资料。五矿集团朱光副总裁、投资部宗庆生总经理及五矿有色股份公司的同志和华锡集团的同志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按华锡集团的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此次沟通首先由华锡集团对其重组方案及基本思路进行说明,其后双方进行了沟通:一是五矿集团方面就方案所涉及的数据和想法进行了咨询;二是五矿集团方面就方案中认为有分歧的部分发表了初步的意见;三是华锡集团方面对五矿集团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和说明;四是双方同意进一步就方案进行讨论并就下一步的工作和时间安排交换了意见(具体工作和时间计划见本文附件)。以下是五矿集团就华锡集团提出的重组方案所提出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五矿集团是在双方沟通会上才获得华锡集团提出的方案,因此,所提出的意见只是初步的,有些问题还要在双方下一步的沟通中明确和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一、关于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五矿集团对华锡集团提出的9条合作原则中的内容表示理解,但对华锡集团提出的某些原则有不同看法。同时,五矿集团认为有些至关重要的原则问题在华锡所提《方案》中没有得到体现。(一)“三个有利于”原则。五矿集团认为,双方合作应该体现“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一是有利于广西自治区的经济发展;二是有利于五矿集团;三是有利于被重组企业,其中核第1页共5页心是有利于被重组企业。只有做到有利于被重组企业,才能做到有利于广西自治区地方经济和五矿集团。而这个原则在华锡方案中没有得到体现。(二)“为股东创造价值”原则。五矿集团认为,重组合作应该遵循为所有股东创造价值的原则,因为企业及企业股东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创造价值,这也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应遵循的方向。而华锡集团所提方案并没有体现这一原则。(三)“企业间的相互选择”不应作为此次合作的原则。此次企业的重组应征求企业和职工意见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企业之间是否合作应该是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四)“历史包袱”不应由重组后公司完全承担的原则。五矿集团认为,卸下华锡的“历史包袱”将对公司重组后长期的发展和经营非常重要,历史包袱不应该由重组后公司完全承担。同时,也必须明确不应该使地方政府额外增加负担的原则,应在现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的范围内考虑解决这个问题。五矿集团再次强调。在遵循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包括上述条件),五矿愿意接受任何合作条件并体现出最大的合作诚意。二、关于双方合作的总体思路(一)股权结构的问题。五矿集团认为,华锡集团所提出的自治区“一家控股多家参股”的方案与自治区政府和五矿集团达成的共识中所明确的由五矿集团控股重组华锡集团的原则和方向有很大的冲突。同时,自治区协调工作组6月21日会议纪要要求华锡就几种重组形式(应包括划拨、五矿控股等)提出不同方案,目前方案只有一种,应予以补充。(二)如何理解“一股独大”的问题。五矿集团认为,不应曲解国有企业改革要改变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具体含义,“一股独大”主要是针对政企不分条件下出资人不到位的情况而言。五矿集团控股与以前华锡资产结构中的一股独大完全是两回事。这里主要应从是否有利于出资人到位、改变经营机制和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去衡量,因此,与华锡集团的现状相比,五矿控股重组显然有利于实现这三个目标。第2页共5页(三)保留部分自治区政府股权的问题。五矿集团完全同意在重组华锡集团时保留部分自治区政府股权的提议,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使自治区政府保留控股权。我们认为,华锡重组的股比安排,仍应按此前自治区领导的指示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由五矿控股重组为宜。三、关于双方合作的重组方案(一)五矿集团认为,双方合作的重组方案应该符合自治区政府和五矿集团达成的基本共识,符合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