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听证会相关程序方案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相关程序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规则,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三)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四)公众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陈述人;(六)听证事项需要听证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有序进行质证、辩论;(七)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旁听人可就听证事项发言;(八)听证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宣布听证结束;(九)签署听证笔录。十八、听证陈述人享有平等发言的权利,听证陈述人应当真实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听证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听证旁听人除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外,不得发言,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十九、听证主持人应当安排好陈述人的发言顺序,保证每个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陈述人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二十、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听证员也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二十一、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第1页共4页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二十二、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和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无法按期举行听证会的;(二)主要听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或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不超过半数的;(三)陈述人提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的;(四)部门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五)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听证会举行前中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中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举行听证。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公众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二十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的全过程,并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四)听证陈述人的意见、理由、依据;(五)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的,载明质证、辩论的第2页共4页内容;(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经听证陈述人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二十六、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请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议。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二十七、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听证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