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434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现状,提高城镇低效用地利用效率。(二)优化国土资源空间布局,增强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高土地集约用地水平。(三)通过差别化土地供应及有效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自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实现高质量发展。二、工作范围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一)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三)“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四)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XX县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五)各相关镇(区)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一)前期准备(2018年10月25日前)。第1页共4页1.制订实施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XX县区XX县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县政府印发。2.落实工作经费和技术协作单位。(二)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2018年11月25日前)。1.确定认定标准。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当地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2.低效用地调查。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每年的变更调查成果,对县中心XX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和XX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内的建设用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工作,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现状。3.数据建库。将拟列入再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三)编制五年专项规划、2019年实施计划(2018年12月30日前)。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以2018年为基期年,编制2019—2023年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2019年度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计划,呈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向社会公示。(四)组织实施(2019年1月—2023年12月)。1.编制2020-2023年分年度低效用地实施计划。2.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具体项目和地块,编制再开发具体地块改造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造过程中需调整改造方案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示。3.出台激励政策。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研究制订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土地利用和供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起草制第2页共4页订XX县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政策,规范审批程序。4.规范有序改造开发。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开发原则和时序,分年度规范有序实施。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一)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经济开发区、城东XX县区、兴国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县国土局、县公共资源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指导全县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县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详见附件)。(二)职责分工。1.经济开发区、城东XX县区、兴国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