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要决策部署,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国家、省级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的要求,按照《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环监〔2018〕25号),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提升我县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保障饮用水安全。二、工作内容(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12月30日前,完XX县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任务,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2018年全面完成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二)主要任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督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放牧、畜禽养殖和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问题。(三)进度安排。2018年4月底前,集中力量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形成问题清单;2018年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准化建设(建设隔离防护栏、取水口安装监控视频);2018年9月底前,力争排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排查整治工作。三、工作重点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第1页共4页术标准要求,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一源一策”建档和管理制度。(二)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完成整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立,全面排查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立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设立地理界标,重点敏感区域需增设警示标志;原来设置的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限期完成更新。(三)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圈养散养等违法活动。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圈养散养等活动。四、工作方式执行“省级督导、市级指挥、县级实施”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主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实施”的原则,落实一名领导主抓,进一步加强统筹,安排专人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推进整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在全面、深入、细致排查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分类处置。能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问题严重或单一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县各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重要情况信息及时向县环保局报送,由县环保局统一汇总报县政府。五、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第2页共4页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对于贯彻落实十九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落实水源地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序推进整改。(二)强化资金投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涉及面广,整改工程复杂,资金需求量大。县政府要优先安排饮用水水源地整治资金,按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撬动杠杆作用,加强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模式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三)整改落实到位。县环保局根据排查情况制定专门整改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