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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国家林业局一官员获刑VIP免费

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国家林业局一官员获刑_第1页
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国家林业局一官员获刑XX年国家林业局某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日前,XX省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今年54岁的研究生宋士奎在担任国家林业局某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于1999年12月,利用分管全球环境基金资助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gef项目)的职务便利,在采购该项目物资过程中,将该中心负责采购的职员颜某(已判刑)给予其的供货方返还项目管理中心的人民币4.32万元据为己有。后宋士奎升任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按照XX省XX县区某化工厂厂长马某(已判刑)的要求,于2003年5月30日安排中心人员将公款人民币500万元存入中国农业银行一分理处,为马某进行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后宋士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马某给予其单位的钱款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2000年10月至2004年2月间,由其提议,并经集体研究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46.4万余元以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本单位职工。XX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士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作为项目管理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宋士奎归案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本人部分贪污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宋士奎表示待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法制日报·车苗苗唐季怡邱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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