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原公安局长贪污受贿被判XX年刑XX省XX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因收受他人财物90多万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不服判决的毛景祥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毛景祥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去年12月1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XX市公安局原局长毛景祥涉嫌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景祥在1993年至1997年任职的4年间,利用调入人员、提拔使用干部、出国旅游等机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95万元,还利用职权挪用公款20万元。据了解,1998年5月,刚刚退休的毛景祥接受了XX省纪委的审查,同年6月8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其在职期间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对他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毛景祥携带亲属潜逃。XX省公安厅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通缉令,将其作为XX省追逃的头号人物。2002年11月25日,毛景祥携妻子史某、外甥女刘某来到XX市政府办公室投案自首。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毛景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5万余元。毛景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院经审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