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渔船检验相关的国际公约中有关渔港监督职能的条款《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议定书1第2条(e)主管机关系指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政府;名词。2第4条证书和港口国控制(1)每一艘需持有适合规则规定证书的船舶,当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时,应接受经该当事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控制,此种控制旨在核实按照附则的有关规定签发的证书的有效性。(2)这种证书如果有效,应被接受,除非有确凿的根据认为该船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所载的细目有重大不符,或该船及其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则的规定。(3)在第(2)款所述的情况下或如证书到期或失效,执行控制的官员应采取措施保证该船不得航行,直到该船已可以出航或离开港口以便驶往适当的修船厂而不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造成危险。(4)如果这种控制引起任何种类的干预,则执行控制的官员应立即将必须进行干预的所有情况书面通知该船的船旗国领事,如其不在,则应通知最近的该国外交代表。此外,也应通知签发该证书的指定验船师或被认可的组织。还应将干预的实情报告本组织。(5)如果有关港口国当局不能采取第(3)款规定的措施或船舶已被允许驶往下一挂靠港,则有关港口国当局应将所有有关该船的资料通知第(4)款所述的当事国和下一挂靠港当局。(6)当按本条进行控制时,应做出所有可能的努力避免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扣押或延误。船舶如为此受到不适当的扣押或延误,则应有权为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得到赔偿。(7)对于非本议定书当事国的船舶,必要时当事国应采用本议定书的要求,以确保不给予这种船舶更多的优惠待遇。3第7条渔船事故(1)对于受本议定书规定约束的任何船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每一当事国在认为调查此种事故有助于确定需对本议定书作何种修改时,应安排此种调查。(2)每一当事国应向本组织提供关于这种调查结果的有关资料,以便分发给所有当事国。根据这些资料由本组织做出的报告或建议均不应透露有关船舶的身份或国籍,或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人员的责任。渔船构造和设备规则第七章救生设备和装置4第16条(6)月检查每月应按检查表对包括救生艇设备在内的救生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整性并处于良好状况。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第八章应急程序、集合与演习5第3条(1)(a)每一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对船长小于45m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修改这一要求,但至少每3个月应举行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舶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船员演习应在船舶出港24h内举行。如果这一要求对某些级别的船舶不可行,则主管机关可接受至少同等的其他安排。“主管机关”应理解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局”。6第4条主管机关应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确保船员在执行应急任务方面受到适当的训练。此种训练应包括(如适合):(a)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如碰撞、火灾或搁浅;(b)船上常备的各种救生设备类型;(c)必须遵守的救助原则;(d)训练和演习的意义;(e)随时准备任何应急,并经常注意:(ⅰ)集合部署中的资料,特别是:——在任何紧急情况下每个船员的任务;——每个船员的救助位置;和——召集船员去救生艇筏或消防站的信号;(ⅱ)每一船员自己的救生衣和备用救生衣的位置;(ⅲ)火警控制设备的位置;(ⅳ)脱险通道;(ⅴ)慌乱的后果。(f)使用直升飞机将人员吊离船舶和救生艇筏时应采取的行动:(g)召集到救生艇筏站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ⅰ穿上合适的衣服;“主管机关”应理解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局”。()ⅱ穿上救生衣;和()ⅲ在时间允许时收集如毯子等额外的保护用具。(h)要求弃船应采取的行动,如:()ⅰ如何从船上和水中登上救生艇筏;和()ⅱ如何从高处跳入水中和在入水后如何减少受伤的危险。(i)在水中时应采取的行动,如:()ⅰ如何在下述情况下救助:——水上有火或油;——寒冷;和——有鲨鱼的水域;()ⅱ如何扶正倾覆的救生艇筏。(j)登上救生艇筏时应采取的行动,如:()ⅰ使救生艇筏迅速离开船舶;()ⅱ御寒和防暑;()ⅲ使用浮锚和海锚;()ⅳ保持了望;()ⅴ找回和看护幸存者;()ⅵ促使他人易于发现自己;()ⅶ检查并正确使用可在救生艇筏中使用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