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行政印章管理规定为适应改革需要,加强和规范印章管理,明确相关职责,规避用印风险,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41号)、结合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印章”是指黄河银行法人行政印章(指银行公章含法人电子印章)和其他行政印章,包括冠有法人名称、具有法人效力的专用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公文发电专用章)和办公室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公用名章等。第二条黄河银行行政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保管。支行公章由指定人专门保管。第三条印章管理使用坚持统一管理、规范严谨、明确责任、向法人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支行行政印章应按制度规定和程序管理使用。违反规定制发、启用、使用、更换、销毁单位行政印章,应以违规论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弄虚作假或擅权使用行政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印章制发、启用第六条支行行政印章由黄河银行按以下要求制发、启用。(一)支行的行政印章定制为圆形封口章,直径四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支行名称,字体使用宋体,名称统一规范为“XXX支行”,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端“XXX支行”自左而右横行。(二)支行新印章由黄河银行统一制发、启用。旧印章按规定交回黄河银行,由黄河银行负责统一封存和销毁。三、印章管理第七条行政印章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法人授权、明确职责、专人保管、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的原则。第八条行政印章的日常管理区分为印章保管人和用印签批人。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保管和用印审查;用印签批人负责用印的把关和批准。实际工作中应由法定代表人对其专项授权(见附件一),使保管人和签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分别履行印章的保管、审查和把关、签批职责。第九条行政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和用印签批人原则上不得亲自保管印章;保管印章人原则上不得将行政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自用印。确需带行政印章外出用印时,经法定代表人签批,向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用印。(一)黄河银行行政印章应授权办公室指定文秘人员保管,并存放在保险柜(箱)内。(二)支行印章实行双人保管制度,确定专人保管行政印章的保险柜(箱)钥匙,保险柜箱由主办会计入库保管。第十条使用黄河银行行政印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用印签批人批准,方可用印;本单位非公文使用行政印章,以及内设部门和辖属支行需盖用黄河银行行政印章,须履行签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得越权用印。第十一条实行非公文以外用印登记备案制度每次用印,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见附件二),包括用印单位(人)、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份数等由办公室登记备案。四、印章使用第十二条黄河银行使用行政印章应遵循“区别用途、把握依据、简化程序”的原则,以规范用印,提高效率。(一)下列印章使用事项授权印章保管人直接审查用印:1、自行或联合制发的公文、函件和其他业务文书,以及各种奖状、证书用印,由印章保管人依据文件签发人的签字和相应的公文直接加盖法人行政印章。2、制发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据董事长在决议文稿的签字,由印章保管人直接加盖董事长公用名章。3、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签约性文本,依据有权签约人在合同、协议文本上的签字,由印章保管人严格审查后加盖法人行政印章,并逐项登记备案。(二)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保函,以及开据统一格式行政介绍信,须事先填写用印签批单(见附件三),经法人代表或授权签批人同意,方可加盖法人行政印章,并逐项登记备案。用印签批时,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三)以黄河银行名义在各种报表、汇款单、包裹等一般性业务或事务使用法人行政印章的,不再履行签批手续,由批准人、管印人、用印经办人须各自在登记簿上签名备案后用印。使用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个人公用名章的,事前须征得本人同意。第十三条支行行政印章,须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使用,由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并经本单位管印人共同审查方可用印。第十四条管印人员对需要加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