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文件宁公消[2010]152号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防火处、各消防大队:现将总队转发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层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审验备案关防火处建审、法制、验收科和各大队应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的审核、抽样检测和验收把关。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或B2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应按规定的分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法制科应将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二、加强现场检查,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要认真吸取省内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装修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并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人员应督促并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中赋予的设计、施工、监理职责,严格检查施工现场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和临时消防设施的建设情况,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对使用具有燃烧性能的外保温材料,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落实防火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消防安全。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该拆的拆,切实增强执法震慑力,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各单位要有一名大队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并于12月16日上午9时前,将落实情况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统计表》一并报防火处戴晓莹信箱,重要情况随时上报。附件: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层转消防建筑外墙保温通知抄送:本局领导,存档。(共印30份)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2日印发承办人:戴晓莹校对:曹勇兵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苏公消[2010]133号关于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消防支队:现将部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要切实吸取省内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在建工程列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此项工作部局将在年底“防火墙”工程检查考评时一并检查。要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的审核把关;同时对使用具有燃烧性能的外保温材料,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落实防火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消防安全。另外,各地对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以及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得违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等规定要求,向总队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凡违法违规审批的,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总队将从严控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专家评审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应用范围,坚决防止以专家评审和性能化评估来规避消防技术规范。附: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