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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还通过了《物权法》,这两法律都是关于财产保护问题。物权法是保护物的利用,企业所得税法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力来保护企业财产;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涉及财产的存量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对财产的保护涉及财产增量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地方政府、企业对它的关注超过物权法。一、新所得税法的背景二、新所得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三、新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四、新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五、新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一、新所得税法的背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是区别对待的,外资企业适用的是1991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享受了很多超国民待遇,如“两免三减半”、15%的低税率等,内资企业与之相比,则税负过重,二者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此次新所得税法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经济全球化,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内在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现在的中国已经不同于改革初期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投资环境。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相互交融的程度日益加深,国外的商品、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无限制地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更为自由,大量流动。全球化使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融为一体,各国普遍采取一个经济开放政策,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国际化贸易提供制度保证,各国纷纷取消贸易障碍和限制。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就在于怎样给市场主体一个法律定位问题,要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只有机会平等,公平的竞争,才能得到资源最优化,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都是违反WTO要求的,它所蕴含的自由、公平、平等要求,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我们对内外的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要重新反思。我们给外资企业是超国民待遇是有背景的。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有很多限制,因此通过税收优惠弥补对其限制。但是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市场准入的限制已经渐渐取消了,比如过去金融市场对外资有很多限制,现在都放开了,内资外资都一样。如果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制,不利于民族企业参与竞争,不利于整个民族企业发展。从这个意义讲,对外资企业一般不给与特殊税收待遇,完全按照国内企业的标准对待,既没有歧视也没有额外的税收负担。在全球化背景下,统一税制的是同国际接轨。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已经6年了,继续给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大大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因为这是违背世贸组织的规则的。(二)两税合并是中国经济继续改革的内在要求。1.两套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虽然内外资企业法定税率都是33%,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税负在15%,因为他们在费用扣除的标准、税收优惠措施、优惠税率方面不一样。如工资的扣除问题,外资企业对工资是据实扣除,内资企业是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在2006年前是800元,2006年提高到1600元,显然内资企业他们的负担太重了,外资企业享受优惠实际上是外资企业的税负转嫁到内资企业上。2.税收优惠措施丧失了政策基础。(1)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作用弱化。20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为了吸引外资,给外资大量税收优惠。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资最有吸引力的究竟是什么呢?经过大量国内国外的调研,吸引外资的最主要的因素是政局的稳定、廉价的劳动力、廉价的材料、广阔的市场,这些就是我们所讲的软环境。中国目前的政局多稳定,政通人和,经济发展很快。美国有911阴影,西班牙和英国有大爆炸,俄罗斯有车臣,南亚有海啸,唯有中国风景这边独好。这是吸引外资最有利的条件。再者,很多国家对我国给与的税收优惠是不承认的。如美国,就说中国给与税收优惠,这些外资企业并没有得到实惠,其在自己国家照样要纳税。这在税法上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叫税收绕让。美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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