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物价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六合区物价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3、《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条4、《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5、《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6、《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四条7、《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8、《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9、《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第四条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1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2.12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2006.5.1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9.116《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4.9.297《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6.108《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5.1.259《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2.110《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2.11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3.11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6.113《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分办1999.12.2214《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97.1.11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1.11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117《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8.318《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1.119《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10.120《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9.121《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11.122《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6.10.123《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2002.9.124《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1999.12.625《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1.3.3026《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1.327《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11.128《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1994.9.20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共15项)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