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假期项目第三条休息日及全国年节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项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适用于部分员工的项目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第四条公司福利性假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乳期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第三章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第五条休息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与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第六条全国年节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一)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二)青年节: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月4日半天);(三)儿童节:子女年龄在12岁以下的女员工放假半天(6月1日);(四)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各单位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行,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全国年节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七条年休假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以上第(一)项中,员工如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员工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及跨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将不能安排的人员名单、无法安排休假的详细原因、主管领导意见等相关内容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各单位须做好员工本人书面意见的确认和登记工作。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八条探亲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配偶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父母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有关员工探亲资格的审核办法,由各单位依照本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探亲假标准如下:(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每次30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每次20天。因单位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每次45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30天。同年度探望配偶假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