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仲裁员受到当事人攻击(如向法院申请赶走)的应对1.当事人去法院寻求赶走仲裁员或对裁决书的救济应否通知受影响的仲裁员本章所针对的问题不像有很多资料或探讨。这方面问题也没有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中有明确针对,更加不会在相对没有那么广泛的《香港仲裁条例》中有针对。事实上也很少有文章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好像是仲裁员受到一方当事人的攻击去法院寻求救济可以去怎样应对。又或是,一方当事人去法院寻求救济是否可以去传召受到攻击的仲裁员作为事实证人。其中是仲裁员受到一方当事人的攻击去法院寻求救济如果是发生在作出裁决书(特别是最后裁决书)之后,会是可以感觉置身事外不必太过担心。但如果仲裁员是在仲裁程序的中途就受到攻击,例如一方当事人去法院寻求救济是发生在仲裁程序的中途,这往往是涉及要去把仲裁员赶走,那么该仲裁员就不是这么容易去置身事外了。本来一贯的说法是仲裁员中途就受到攻击要去把他赶走会发生的机会很少,不论是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生效前或生效后。原因是几个方面,对寻求这种救济的当事人而言,他要冒很大的风险就是如果不成功的话,他就很难安心去继续参与及推进该仲裁程序,因为被他公开甚至过火被攻击的仲裁员还是继续作为仲裁庭成员之一甚至是独任仲裁员将去决定他的生死。所以,当事人会去提出这种救济往往是孤注一掷。对英国法院而言,它的矛盾也是在多方面。第一就是会干预仲裁程序,例如本来就很快要开庭,但由于这一个申请而被押后。第二就是今天的大气候就是法院尽量不要去干预仲裁,除非是一个十分极端的情况。这种极端的情况是要法院认为仲裁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至法院相信他是没有办法公正与恰当的完成这一仲裁。(Hecouldnotbetrustedtocompletethearbitrationfairlyandproperlyevenwiththeexaminationofhisconductbythepartiesandtheirrepresentativesandguidancefromthecourt.:H.H.JudgeBowsherQ.C.inGroundshirevVHEConstrction[2001]B.L.R.395)。光是一方当事人对该仲裁员失去了信心是不足够去说服法院去把该仲裁员赶走:ConderStructuresvKvaernerConstructionLtd.(1999)A.D.R.L.J.305.。对受攻击的仲裁员而言,由于去把他赶走的申请往往会涉及申请人/原告会作出过火或夸大的指控,所以需要去参与以及向法院作出解释或反驳的必要性也大大提高。这是相比已经作出了裁决书但败诉方向法院根据Section68的仲裁程序上“严重不正常”(seriousirregularity)申请把裁决书撤销而言仲裁员不需要太过担心。在本文,就是去探讨仲裁员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去应对。1.1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去法院寻求赶走/挑战仲裁员1.1.1在仲裁程序中途其实这个问题的危险性一直都有甚至很高,首先会出现在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途对个别或者全体仲裁员不满意的情况,所以去英国法院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之Section24申请赶走该个别或者全部的仲裁员,进而重新委任其他仲裁员。该条文如下:“24Powerofcourttoremovearbitrator(1)Apartytoarbitralproceedingsmay(uponnoticetotheotherparties,tothearbitratorconcernedandtoanyotherarbitrator)applytothecourttoremoveanarbitratoronanyofthefollowinggrounds—(a)thatcircumstancesexistthatgiverisetojustifiabledoubtsastohisimpartiality;(b)thathedoesnotpossessthequalificationsrequiredbythearbitrationagreement;(c)thatheisphysicallyormentallyincapableofconductingtheproceedingsortherearejustifiabledoubtsastohiscapacitytodoso;(d)thathehasrefusedorfailed—(i)properlytoconducttheproceedings,or(ii)touseallreasonabledespatchinconductingtheproceedingsormakinganaward,andthatsubstantialinjusticehasbeenorwillbecausedtotheapplicant.…”。(加黑是为了强调本章所要针对的课题)1.1.2在仲裁庭作出了中间或最后裁决书之后第二种情况是在仲裁庭作出了中间或最后裁决书之后,败诉的一方不满意裁决结果,去向英国法院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之Section68以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或裁决书中有严重不正常的行为,要求法院作出救济,把该裁决书撤销。该条文如下:“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