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XX年发表XX市XX县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客观评价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依据《XX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按照《XX县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区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及市科技局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预定的计划目标、基本任务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区科技局综合科组织、主持。第五条计划项目验收以区科技局综合科对计划项目进行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关重点计1划项目区科技局将组建验收专家组参与验收,验收专家组由区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3~7名。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第六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计划目标、基本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第七条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区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第八条计划项目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县区科技计划项目审查验收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由区科技局综合科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第1页共3页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二)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将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区科技局综合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经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核准后做出验收结论。(三)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区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第九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部门审查:(一)XX县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二)XX县区科技计划项目审查验收表;(三)XX县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XX县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四)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计划项目验收以批准的XX县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计划目标、基本任务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第十一条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二种验收结论。第十二条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2页共3页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第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四条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执行。第十五条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综合科建立验收项目档案,作为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十六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局上报验收项目的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第十七条计划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