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和我校制定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干部任用工作规定》)、《关于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科两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丛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第三条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按照第一条所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和我校制定的《干部任用工作规定》进行。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校党委领导、分级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四)全程监督、预防为主(五)依纪依规监督、违纪违规必纠第四条纪委办、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协助组织部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向组织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纪委办、监察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监督的范围、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监督范围(一)各院级党组织、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二)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工会、团委。第六条监督对象(一)参与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表决的人员;(二)应履行监督职能的人员;(三)参与干部选用和监督的记录人员;(四)领导干部岗位、职数配备的审批人员。(五)被选拔任用的处级、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第七条监督内容:(一)监督《干部任用工作规定》规定的党政干部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的执行情况,以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干部的过程与结果。(二)监督民主推荐、测评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三)监督考察标准的制定、工作程序的履行、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以及发布考察预告、按规定进行审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四)监督按照《干部任用工作规定》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以及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过程与结果。(五)监督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党委会表决制度的执行,以及按照规定汇报请示、执行讨论决策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六)监督公开选拔(招聘)、竞争上岗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七)监督履行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办法,以及执行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聘任制度的过程与结果。(八)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九)监督遵守《干部任用工作规定》规定的“十一条不准”纪律的过程与结果。第三章监督办法和程序第八条推荐监督(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测评提出考察对象。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测评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主持,岗位或拟推荐人员所在院级党组织协助。选拔科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测评,可由校党委组织部授权岗位或拟推荐人员所在院级党组织进行。必须召开民主推荐、测评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第九条酝酿监督(一)酝酿工作根据《干部任用工作规定》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负责实施。(二)处级干部酝酿工作要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认真听取有关岗位和推荐对象的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以及岗位和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