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深圳市2010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说明--------------------------------------------------------------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对人力资源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指导企业搞好内主要分配,我市从1999年开始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历年来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当年度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所公布的工种数量和工资价位结构不断充实。今年,我们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市外招调工网上填报方式、主要重点行业企业专项问卷调查、社区抽样调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我市的人工成本和薪酬调查工作、高技能人才网上调查及各类培训点调查和各工业区员工抽样及各区街头定点访问调查等方式,对各行业多个工种员工的工资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整理校验,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2010年)》。现将本次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作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通过调查并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双方商谈确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工资分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科学测算和评价,制订并公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其作用:一是通过向社会公布目前人力资源市场上流动频繁、企业招用较多的各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工资价格信息,为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商谈确定某一职位(工种)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人力资源市场运作效率,促进就业。二是指导企业合理搞好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可根据发布的人力资源工资价格信息,合理确定内部各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理顺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同时,也为新办企业在确定员工初始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三是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促进工资集体协商。(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运用原则。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一种人力资源工资价格信号,它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指令性。因此,企业在运用指导价位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一是指导价位与企业自主分配的关系。政府制订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只具指导服务性质,企业仍应实行自主分配、员工民主参与的原则。因为工资指导价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工资标准,企业和员工可以据此参考,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商定工资水平与工资标准。二是指导价位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指导价位按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和平均数形式公布。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可参考工资指导价位的高位数价位;经济效益一般可参考中位数的价位;经济效益较差可参考低位数价位,但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是指导价位与“两低于”原则的关系。国有企业选择参考指导价位时,不能违反“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两低于”原则是当前国家调控国有企业分配的一种政策,具有指令性。企业应该有选择地运用工资指导价位,并把工资指导价位与“两低于”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三)2010年调查情况说明。1、严格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规定的要求,为便于不同地区间的比较,我们将调查的行业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20个大行业进行分类,调查职业(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职业的名称进行统一规范,保证职业分类的统一化和标准化。2、调查采用网络调查、问卷调查、样本企业专项人工成本和薪酬情况调查等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数据采集调查(包括样本企业指定工种调查),调查企业涉及行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