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工作。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二)建立评审专家库;(三)组建专业评审组;(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五)处理异议和组织复审;(六)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七)对弄虚作假、骗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八)其它相关工作。评选办公室下设秘书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或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相关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领导自然续任。第五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主要职责是:(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二)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决议;(三)决定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根据当届发明专利奖的申报情况,在不同领域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由各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人选由评选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遴选,报评审委员会确认。第七条各专业评审组评选相关领域的市发明专利奖申报项目,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申报市发明专利奖项目进行初审;(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四)提出改进专业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申报和推荐第八条专利权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由评选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并于评选当年规定的时间向推荐单位申报市发明专利奖;由专家联名推荐或评选办公室认可的,专利权人可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第九条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报市发明专利奖时所有专利权人要书面同意,并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四)保密专利;(五)发明人资格纠纷尚未解决的;(六)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尚未解决的。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在申报市发明专利奖时,应将下列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推荐单位。申报材料包括:(一)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申报书;(二)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发明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四)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近三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六)其他证明发明专利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有效证明材料;(七)评选办公室要求或申报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渠道之一或评选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单位进行申报。重复申报者,不予受理。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四条等所要求的申报条件;(二)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按优先顺序排序;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要求申报人在1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第十三条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