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价发〔2006〕22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组织部,人事局: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治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5〕11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川组通[2006]4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3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班")。第三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社会平均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管理。第四条举办短期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或办学资格;(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力量。第五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按以下规定管理:(一)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培训计划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二)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委托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强制性、指令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民办学校,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短期培训班,不得收取培训费:(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其经费已列入部门预算的;(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发文强制或以其它形式强制企业或其它有关人员参加指定的培训;(三)部门(单位)录用、聘用人员的上岗前培训。第七条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实行按课时核算,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一)普通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二)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5元。(三)由教授级(指正高职称以上)授课的高级研修班、专题讲座等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培训班规模大小、人数多少等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标准内核定。(四)特种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或实际操作中材料消耗较多、成本较高的培训,接上述收费标准确实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培训单位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申报,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单独核定。第八条经营服务性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一)具有垄断性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二)市场竞争充分的,由举办单位根据办班成本费用和供需情况自行定价,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第九条资料、食宿费用。由举办单位自编教材、讲义的,其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按印制成本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