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省属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时,适用本规程。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第三条评估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目的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由作为收购方或接受方的国有企业委托。第四条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违章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第五条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其出资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章核准第3页共16页第2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6页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核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第七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第九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自评估基准日起八个月内由出资监管单位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委托单位为出资监管单位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直接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第4页共16页第3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6页(二)核准。省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第十条出资监管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八)占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十)委托单位承诺函;(十一)占有单位承诺函;(十二)评估机构承诺函;(十三)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5页共16页第4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页共16页(十四)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2名);(十五)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十六)公示材料(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的);(十七)评估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