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审定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一、总则为科学、规范地做好“中国钢铁工业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国钢铁工业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审定与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奖励对象及申报条件1、“中国钢铁工业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以下简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的奖励对象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在某一类重要的、代表性钢铁实物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开拓中做出重大的有示范作用的贡献。获奖产品应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在行业发展中起导向作用。2、“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申报基本条件:(1)创新指标①研发并实现工业化批量生产我国以往依赖进口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某一类钢铁产品,实现替代进口或出口占领国际市场;②产品结构体系科学、合理;③所采用的产品生产工艺路线安全、高效、节能、环保,关键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方面有重大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④开拓国内外新用户,延伸钢铁产业链,推进与用户行业标准与规范的衔接以及重大示范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⑤有完善的产品营销体系和市场网络建设,出口或替代进口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企业前列;⑥有与市场份额相对应的盈利水平。(2)产品指标①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实物质量相当,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②产品市场评价好,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③产品在近两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出口产品无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3、单一的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科技和管理创新成果不在本办法规定评审之列,有关项目可申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冶金实物质量“金杯奖”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4、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提出申请。企业申请“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三、申报评审程序“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评审:1、申报通知(每年4月1日~30日)“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于每年2月份印发“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30日。2、形式审查(每年5月1日~30日)奖励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不完整的,发函限时补充。3、社会公示(每年6月1日~30日)对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的,先通过中国冶金报、协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其主要内容,征集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30天。4、项目初审(每年8月30日前)公示结束后,根据申报内容,组成包括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初审委员会,对申报内容和异议情况进行初审,提出评价意见,对申报项目有关指标提出意见和解释,给项目打分排序。5、重点考察(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初审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疑问和公示中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向申报单位提出质疑。问题特别重大的及初审排名靠前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部分评审委员现场考察和评价。6、综合评审(每年10月30日前)通过初审的项目,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联席会议提交评审结果。7、授奖决定(每年12月30日前适当时间)“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奖”最终授奖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联席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项目评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议后,做出最终授奖决定。四、申报单位要求1、申报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超过截止期(邮寄材料以邮戳为准)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2、申报材料应符合申报文件要求,真实、完整,装订整齐。3、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件。4、形式审查和初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申报单位提交补充材料或回答质疑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补充。逾期不补的,中止评审。5、申报单位有义务为必要的现场考察和评价提供有关方便。五、初审委员会设置及职责1、总体设置鉴于本奖涉及专业范围广、内容多,需要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