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东吴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三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1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第九条评估岗。评估岗为公司资产管理部产品销售人员或业务部门具有金融期货开户资格的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适当性评估工作。第十条评估岗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严格依据实名制统一开户要求和适当性要求采集投资者实名制统一开户资料及适当性资料,指导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本。第十一条评估岗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实际情况指导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4、5),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第十二条交易结算部负责资产管理投资者有关协助查询职责。第十三条合规稽核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制度的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第一节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及信息采集第十四条业务部门业务人员或本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调查问卷、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填写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2第二节合格投资者标准第十五条资管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第十六条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