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编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债权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2为了确保债权确定期间内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内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能得以切实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三、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四、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五、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3六、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第二条最高限额及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一、最高限额是指双方为明确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而约定的额度标准,甲方在最高限额内就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该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包括本合同第六条所述全部债权的余额等)承担保证责任。二、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截至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实际发生的所有借款余额。主债权余额根据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未清偿和未到期的主合同总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若有)确定。第三条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按照主合同项下借款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或债权债务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期限。第四条债权确定期间和保证期间一、债权确定期间为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甲方就乙方和债务人之间在该期间内、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二、债权确定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届满之日简称“决算日”)。在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终止之日为决算日;甲方依法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为决算日。4三、在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甲方在被担保不特定债权额确定之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保证期间。四、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按照主合同约定确定。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早于或等于决算日的,保证期间从决算日开始起算;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晚于决算日的,保证期间从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到期日起算。而无论前述哪种情形,甲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且双方特别同意:任一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后,乙方可宣布甲方对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提前至前述债务到期日之次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第五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第六条保证范围一、本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二、因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5甲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