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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管治实施方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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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以外农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XX县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第1页共8页(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二)未成年人;(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第2页共8页回,统一安排使用。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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