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土地使用权登记方案为了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做好我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对于有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集中力量,扎实开展,确保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区集体土地使用权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杨明宽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国土分局局长杨小宝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水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各镇及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副局长韩斌同志担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三、工作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切实解决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1、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3、严格执行宅基地的批准权限,对越权批地、非法审批的宅基地不予受理。第1页共5页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四、实施阶段为确保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期保质完成,我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完成:1、宣传动员阶段各镇(街)和国土分局要紧扣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结合点,在开展农村土地调查走村入户的同时积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要充分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当前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大局和现状,为全区的发证工作找对路子,把好脉。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2、工作试点阶段在硖石乡大柳树村和七家沟村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工作全面开展。3、组织实施阶段第2页共5页全面推广试点村镇经验,按期完成辖区四镇七街各个村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纠纷处理,逐村逐户逐宗地开展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收集资料、统一登记、审核及确权发证,建立完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管理体系,为日常土地规范管理提供可靠依据。4、整理汇总阶段按照市上安排部署,2012年12月底前,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建档设库,迎接市上检查验收。五、工作职责(一)、区国土分局:1、全面负责全区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镇、街开展具体工作;2、负责宗地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