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官方食品安全员体系现状日本(1)组织机构及职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主体,即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负责。按照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环节分别确定各自管理职责,直接面向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农林水产省主要下设消费安全局、消费安全政策、农产安全管理、卫生管理、植物防疫、标识规格、总务等课及1名消费者信息官。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HACCP)方法的推广;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消费者反映)的搜集、沟通等。农林水产省设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应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职能是,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危机小组将负责搜集信息、研究和制定应对方针,并指导实施。建立了农林水产省内预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联络体制。厚生省设有食品安全局,内设企划情报课、基准审查课、监视安全课,除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外,为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还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流通环节的养殖业食品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品安全状况等。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在市场抽查方面,厚生劳动省对进口和国产农产品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农林水产省只抽检国产农产品,旨在调查分析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对认证产品进行核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者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提高国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国产农产品销售。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FSC)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2)出口食品卫生控制体系A、日本关于食品安全法律建设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陆续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确保食品安全为目的的一部法律,既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又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JAS法JAS法的正式名称是"关于农林物质的规格化及品质表示的正确化法律"。该法律确定了JAS规格(日本农林规格)和食品品质标准,依据该法律规格,日常接触到的食品等有JAS标识、原产地等信息。食品卫生法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包括总则、食品和添加剂、器具和容器包装、标识、食品添加剂"法定书"、监视指导方针和计划、检查、登记检查机关、营业、杂项、罚则等。该法是以确保食品安全性,从公共卫生的观点,比其他任何措施都重要的规则,是预防因饮食引起卫生危害发生、保护国民健康为目的的。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相关的配套规章,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验检测等奠定法律依据。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随着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强化而得到健全和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规范性的完整体系(图1)。B、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日本农林水产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