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通用内容(注:文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保证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在施工及维护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进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实行“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安全优先”的原则。各生产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七条各生产单位经理、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维护等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要抓好二、三级教育培训以及对转岗、变换工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各生产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区域负责人是工程建设及维护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维护项目或区域安全生产负责。在安排工期、资源调配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应结合施工、维护现场情况和项目施工、维护特点,及时组织现场的危险源和有害因素辩识,做好项目安全策划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注重潜在事故的预防,努力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的目标。第十一条施工及维护班组长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及维护班组长应积极组织全体成员开展班组安全管理活动,及时填写和妥善保存各类安全记录。全体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作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第十三条各生产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及维护一线,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并留下记录。发现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严禁慌报和瞒报。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发生二次伤害。第二节作业场所安全第十四条在城镇及道路的下列地点和危险部位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防护围栏等设施和警戒人员,必要时请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协管:一、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二、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三、在跨越道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临时限行处;四、架空光(电)缆接头处及两侧;五、挖掘的坑、洞、沟处;六、已经揭开盖的人(手)孔处;七、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路中央施工区域两侧;八、在公路或高速公路上施工。第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锥形筒、围挡、围栏、图标等安全警示标志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数量,由专人负责摆放到位。撤除时,应按规定先后顺序进行撤除。在铁路、桥梁或船只通航的河道附近施工时,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警示标志。第十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