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培训手册(安全部分)编者:胡泽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第一节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一、市场准入的要求主要原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2、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国家认可的并具有相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消防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3、生产经营单位在聘请国家认可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消防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要按规定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或审查。4、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其他行政性审批合法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二、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安全生产无时无处不在,具有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了安全生产的许可证照并不等于永远符合了安全生产的条件,在生产、发展和管理过程中一些条件是会变化的。因此在法律、法规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1、工作场所要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不能堆放物品堵塞出口;有与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包括运输、通讯、报警、安全装置);2、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定期检测检验,具有保证良好的通风、照明等保护设施。对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对于建筑施工现场要有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以及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特定场所定员和危险与非危险作业、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安全、生理、心理健康;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建筑施工现场与现场办公、生活区分设,并保持安全距离;6、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等;7、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人员要满足生产经营的条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8、要有一套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以下6个方面: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生产经营单位机构设置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五、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13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