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10月18日鄂政办发〔2000〕194号)《XX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XX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省直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二)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扩大住房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三)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结合省直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协调推进。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第1页共6页(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2000年底之前竣工的住房,各单位既可按国务院《通知》精神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也可按鄂政办发〔1999〕103号文件规定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五)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交,其他单位可调整到6 ̄8%。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领导小组决策、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三、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与按月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向无房和未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未达标职工是指虽已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八)住房补贴标准根据XX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工资等因素确定,由职工本人及配偶单位分别计发。1、省直单位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450元。按照职工平均32年(男35年、女30年)的工作年限进行分解,职工每年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14元。2、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以前的工第2页共6页作年限给予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7元。3、按月补贴按照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逐月计发。标准工资的构成见附表一。4、住房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九)住房补贴的计发1、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实行按月补贴,在职工实际工作的全部年限内逐月计发。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