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国际渔船的安全第1章通则1.本篇系引用《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附则(以下简称本议定书),仅个别地方予以改动。2.国际渔船尚应注意港口国的特殊要求。3.港口国对某些配备无规定要求者,经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4.本篇未涉及到的安全要求如信号设备、起重设备等及各章节未包括的船舶的要求,均应按照第七篇的相关规定执行。第2章《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第1节一般规定第1条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新造国际渔船。第2条定义1.“新船”是指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下述船舶:1)已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2)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而交船期是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3年或3年以上;3)无建造合同的船舶;①已安放龙骨;②结构与某一特定船舶相符并已开工建造;③已开始分段装配,至少使用了50吨或所有预计结构材料质量的1%,取其小者。2.“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3.“认可”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4.“船员”是指船长和在船上以任何职务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5.“船长(L)”应取由龙骨线起量至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是该水线上从艏柱到舵杆轴线之间的长度,取其大者。船舶设计成倾斜龙骨时,该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6.“艏艉垂线”应取自船长(L)的艏端和艉端处,艏垂线应与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艏柱前缘重合。7.“宽度(B)”是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舯处由肋骨型线间量得;对于任何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在船舯处由船体外表面间量得。8.“型深”1)“型深”是指从龙骨线量至工作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2)对于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型线延伸线与舷侧外板延伸线交点处。3)当工作甲板呈阶梯状且其甲板升高部分超越决定型深的位置时,则型深应量至甲板较低部分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延伸线。9.“深度(D)”是指船舯处的型深。10.“最深作业水线”是指允许的最大作业吃水水线。11.“船舯”是指长度(L)的中点处。12.“船舯剖面”是由通过船舯且垂直于水线面和中线面的平面,截取船体型表面所确定的船体截面。13.“龙骨线”是指通过船舯的下述特点且平行于龙骨斜度的线:1)对金属船壳为龙骨上缘或船壳板内侧与龙骨的交线,如有方龙骨则为方龙骨与船壳板内侧延伸线的交点;或2)非金属的船舶为船底外表面与方龙骨外表面各自延伸线的交点;如有方龙骨即为船底点。14.“基线”是指在船舯与龙骨线相交的水平线。15.“工作甲板”是指用于捕捞作业的最深作业水线以上的最低一层连续甲板。若船舶设有两层或多层连续甲板,主管机关可允许将位于最深作业水线上面的较低一层甲板作为工作甲板。16.“上层建筑”是指在工作甲板上由船的一舷延伸至另一舷或者侧壁距舷侧不大于0.04B的围壁结构。17.“封闭上层建筑”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上层建筑:1)有效结构的封闭围壁;2)在这舱壁上的任何出入口,应设置与未开口结构等强度的永久性风雨密门,该门应能两面操作;3)上层建筑的端壁或侧壁的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设备。桥楼和艉楼不应作为封闭上层建筑,除非当这些上层建筑的围壁开口关闭时能使船员方便地随时前往机舱或其他工作处所。18.“上层建筑甲板”是指形成上层建筑、甲板室或工作甲板上其他建筑物顶部的高度不小于1.8m的连续甲板或局部甲板。高度小于1.8m的甲板室或其他建筑物的顶部甲板应与工作甲板一样对待。19.“上层建筑或其他建筑物的高度”是指沿侧壁从上层建筑或其他建筑物的甲板横梁上缘量到工作甲板横梁上缘的最小垂直距离。20.“风雨密”是指在任何海况下,水不能渗进船内。21.“水密”是指在对该结构进行设计时所取的水压力下,在任何方向水均不能透入该结构。22.“防撞舱壁”是指在船舶艏部通至工作甲板的水密舱壁,它应满足下列条件:1)此舱壁应距艏垂线有一定距离:①长度等于和大于45m的船舶,应不小于0.05L且不大于0.08L;②长度小于45m的船舶,除经许可外,应不小于0.05L且不大于0.05L+1.35m;③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0m。2)当船体水下部分向艏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