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632—1996)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本标准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1992)、《矿井水文地质规程》(1984)以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993)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矿生产实际需要制订的煤炭行业标准。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探放水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应以本标准为技术依据。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景海。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负责解释。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探放水的原则,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探水钻孔布置及其施工的技术要求,探放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的矿井。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1992)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炭工业部(1984)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煤炭工业部(1993)3探放水原则“每一个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59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3.13.1、3.5、3.6、3.7、3.8各条分别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的一、五、六、七、九款的规定执行。3.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并有出水征兆时。3.3接近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带或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3.4打开防水隔离煤柱前。4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探放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4.1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水量及水压预计。4.2探放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方式。4.3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孔径、施工技术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帮距及探水线确定。4.4探放钻孔孔口安全装置及耐压要求等。4.5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安全规定。4.6受水威胁地区信号联系和避灾路线。4.7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4.8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安排。4.9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制度和灾害处理措施。4.10钻窝设计、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面图、剖面图等。5探水线确定5.1一般应沿老空积水线或老空边界平行外推60~150m,定为老空的探水线。5.2用式(1)求得α值确定的界线,定为探放含水层水、断层水的探水线。5.3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水压大于2MPa时应按每增加0.1MPa增加0.5~1m。5.4一般应以可能出水的老钻孔开孔点为圆心,按式(1)求出d值作半径画圆;或在老钻孔偏斜方位的范围打探水孔时,应以老钻孔水平偏斜距与α值之和为半径画圆,上述两个圆的圆周线即探水线。6探放水钻孔布置6.1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6.1.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6.1.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6.1.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帮距一般不得小于10~20m。亦可用式(1)计算。6.1.4一般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6.1.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6.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6.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6.4沿岩层探放强含水层水、断层水或陷落柱水,其超前距可按附录A表A1经验值选定。6.5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6.6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必要时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第17条五、六两款的规定执行。7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必要时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