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保实施方案查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防止开发建设不当对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为指针,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为目标,以矿产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立足监督、各负其责、联合执法,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探索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开创生态环境管理的新局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任组长,省环保局副局长孙彦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维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春增为副组长,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孟宪忠、省国土资源厅地质(海洋)环境处处长肖桂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副处长张泽清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胡明担任,联系电话:0311-7908903、0311-7908317(兼传真)。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第1页共19页作的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检查重点和范围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禁止采矿的地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3、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和行为;4、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业企业。四、检查内容1、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2、矿山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三同时”制度情况;3、矿山采、选、冶生产过程中废水处理、回用情况;4、矿山开采、选冶过程中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5、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情况;6、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植被保护措施落实情况;7、XX县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情况;8、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五、检查形式采取各地区自查与重点地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1、各县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逐级上报。第2页共19页2、各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重点,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3、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主要XX县区和群众反映强烈地区及环境敏感区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出相关责任追究意见。邀请媒体记者跟踪采访,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六、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6月10日至6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于6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7月5日)各地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对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就发现问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