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题名】: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副题名】:【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科技教育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标准号】:SL18-91【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991年12月1日【标准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批准文号】:水农水[1991]14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发布《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91的通知水农水[1991]14号为统一渠道防渗工程技术标准,满足渠道防渗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由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科技教育司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委托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水利水土保持厅、湖南省水利水电厅主编的《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经部审定,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其名称与编号为:《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91。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主编单位和部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司,并由该司负责解释。该《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1991年9月26日【全文】:本规范用词说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渠道防渗工程的技术标准,提高设计、施工、测验和管理水平,提高水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农田灌溉、发电引水、供水和排污等渠道防渗工程。第1.0.3条本规范包括土料、水泥土、砌石、膜料、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等六种材料渠道防渗工程的设计、施工、测验和管理等有关技术规定,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详见附录一。其中灰土、三合土、四合土、水泥土宜用于温和地区的渠道防渗工程。第1.0.4条渠道防渗工程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并满足如下技术要求:一、渠道防渗工程设计,应掌握渠道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文件资料,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经久耐用、运用安全、管理方便。二、渠道防渗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宜与渠道其他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和施工。三、渠道防渗工程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满足防渗设计要求。四、渠道防渗工程应加强管理,保证设计使用年限,提高效益。第1.0.5条渠道防渗工程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农田水利、发电引水、供水和排污等渠道工程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设计第2.1.1条渠道防渗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满足灌区总体布置要求。并结合当地的地形、土壤、气温、地下水位等自然条件;渠道的大小、耐久性、防渗性等工程要求;水资源供需、地表水和地下水结合运用的情况;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防渗,以及防渗工程的规模与范围。各种防渗材料可参照附录二选用。第2.1.2条确定渠道防渗工程方案时,可参照附录二要求的防渗效果标准,并以此评价施工质量。第2.1.3条防渗渠道的地基应稳定。新建渠道选线时,应尽量避开冻胀性、湿陷性、膨胀性地基,以及有可溶盐类、裂隙、溶洞、滑坡体和地下水位高的不良地段。第2.1.4条防渗渠道断面形式有矩形、梯形(包括弧形底梯形、弧形坡脚梯形)、U形和复合形;无压暗渠可选用城门洞形、箱形、正反拱形和圆形。详见附录三。第2.1.5条防渗渠道的断面尺寸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梯形、矩形断面渠道宜选择实用经济断面。地下水位较高或有防冻要求时,可采用宽浅式断面。一般混凝土等刚性材料防渗渠道的宽深比为l~2;素土夯实防渗渠道和素土保护层膜料防渗渠道的宽深比为l~4。U形、弧形底梯形和暗渠的断面尺寸,可按附录三计算选定。第2.1.6条防渗材料的配合比应经过试验确定。素土试验可按《土工试验规程》SD128-84进行;灰土及水泥土试验可按水泥土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