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为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负责本地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第四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于次年3月底前将下列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委:(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监督审核报告;(三)保密资格证书;(四)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第五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见附件2),对持证单位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三)质量管理情况;(四)保密管理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六)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七)资本构成变化情况。第六条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持证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情况的;或发现持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一)持证单位科研生产场地迁址、主要科研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二)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四)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五)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检查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第七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一)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三)法人资格被取消;(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复审;(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八)持证单位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九)提供虚假年度检查材料;(十)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第八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委复核。第九条国防科工委应当于每年7月向有关部门(单位)公布持证单位年度检查结果。第十条国防科工委每年可以选择部分持证单位,对其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评定标准》(附件4)执行。第十一条许可管理部门接到持证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标准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第十二条许可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执行。第十三条许可管理部门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持证单位。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第十四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应当明确检查内容,报经国防科工委同意。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组织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第十六条许可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