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2)明确应按照《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要求》填报备案参数。3.关于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及其他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根据中机函[2008]82号“关于规范和清理《公告》中厢式运输车的通知”、中机函[2009]19号“关于在车辆产品审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09]33号“关于规范和清理舞台车、牵引车产品的通知”、中机函[2009]49号“关于清理公告内国II轻型柴油车和不带OBD第一类国III汽油车的通知”、中机函[2009]125号“关于规范清理《公告》中自卸半挂车产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修订了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2)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的货箱尺寸存在多组数值时,货箱栏板高度的核算方法调整为“货箱内部长度、内部宽度均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mm以上时企业需要提供设计作证材料),然后根据公式进行核算,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公告其它栏中可不注明货箱尺寸的对应关系”。3)将原“1.0≤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1.1”调整为“1.0≤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1.1”。4)对于N类、O类产品轮胎选择范围调整为:最多允许选装两种相邻尺寸的普通轮胎以及一种与普通轮胎承载能力相当的无内胎轮胎,轮胎载荷与车辆总质量的核算方法不变。5)明确专用车型号编制及车型名称应符合GB/T17350-2009的规定,申报GB/T17350-2009标准之外的专用车辆,应事先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申报产品。6)调整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与所载集装箱货箱总重和长度的对应关系,明确集装箱尺寸最大为48英尺,对应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15000mm。7)增加对于“教练车应具有副驾驶制动踏板,质量参数可以不封闭”的要求。8)取消关于GB17691-2005、GB18352.3-2005排放标准实施时间的相关描述。9)取消观光车的技术条件,调整为“暂不受理观光车产品公告”。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