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第I章总则1.1定义1删除第1.1.8款,将现有第1.1.9、1.1.10和1.1.11款分别重新编为第1.1.8、1.1.9和1.1.10款。1.2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2.在第1.2.3款末尾新增以下一句:“对烟火救生设备,生产厂应在产品上牢固地标记失效日期。”2.2救生衣3在第2.2.1.16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2.3救生服4现有第2.3.1.1.1款替换如下:“.1能不经帮助在2分钟内打开并穿上,包括穿上任何有关服装的时间,如果需要将救生衣与救生服连同穿着,则还包括穿上1件救生衣的时间,以及人工充气室(如安装)的充气;”5在第2.3.1.5款中,“浮力”和“装置”间插入“线或其它”。第IV章救生艇筏4.1救生筏的一般要求6在第4.1.2.2款中,“要求安放在能提供……的位置”替换为“拟用于”。7第4.1.3.3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人工控制的外灯应安装在救生筏顶篷或结构的外部最上部位置。”8第4.1.3.4款的第1和第2句替换如下:“人工控制的内照明灯应安装在救生筏的内部,它能连续工作至少12小时。当顶篷支起时,它应能自动点亮,并产生不小于0.5新烛光的算术平均发光强度(从整个上半球测定),以确保能阅读救生和属具须知。”9第4.1.5.1的第.18和.19款替换如下:“.18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的食物配额为不少于10,000千焦耳(2,400千卡)。配额食物在保质期内应可口并可食用。包装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拆分。配额食物应置于牢固密封的金属容器内,或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真空包装;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时,每24小时小于0.1g/m2)。必要时,应在软包装材料外再套外包装,以保护食物免受锐角挤压而损坏。外包装上应清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包装内容和使用须知。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食物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19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人1.5升淡水,其中的每人0.5升可由一台2天内能产出相等淡水量的海水淡化装置替代,或每人1升淡水可由第4.4.7.5款所述的手动反向渗透海水淡化装置替代,该装置2天内能产出相等量的淡水。该淡水的化学和微生物含量应符合适用的国际要求,并应置于用防腐材料或经处理为防腐的材料制成的密闭水密容器。如采用柔软型包装材料,在按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试验时,它应具有可予忽略的蒸汽传导率(在相对湿度为23/85%℃时,每24小时小于0.1g/m2),但置于一个更大容器内的单独包装可不必满足该蒸汽传导率的要求。每一盛水容器均应有防止溢水的重新关紧装置,但125毫升以下的单独包装除外。每一容器应清晰地标明包装日期和失效日期、生产批号、内装淡水的容量和饮用须知。容器应易于用戴上救生服手套的手打开。符合经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应急饮用水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可以接受。”4.2气胀式救生筏10在第4.2.2.3款的第2和第3句之间插入新的句子如下:“充气系统,包括任何按第4.2.2.4款要求安装的释放阀,应符合本组织认可的国际标准的要求。”11第4.2.4.1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安装1个登筏跳板,它能承受1名体重100kg的人员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它部位,以使人员能从海上登筏。”12在第4.2.6.3款中插入新的第.8目如下,且现有第.8和.9目分别重新编为第.9和.10目:“.8包装的救生筏质量,如大于185kg;”4.3刚性救生筏13第4.3.4.1款的第1句替换如下:“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安装1个登筏跳板,它能承受1名体重100kg的人员坐或跪而不抓住救生筏的任何其它部位,以使人员能从海上登筏。”4.4救生艇的一般要求14在第4.4.1.1款的第1句末尾新增:“,并且在纵倾至10°及横倾至任一舷20°时的所有条件下能安全降放。”15第4.4.1.2款替换如下:“4.4.1.2每一救生艇上应安装1个经主管机关或其代表认同的固定的认可标志板,至少包括下列各项:.1制造厂名和地址;.2救生艇型号和序列号;.3制造年月;.4核定的救生艇乘员人数;和.5根据第1.2.2.9款要求的认可资料。每一出厂救生艇应配有1份证书或符合声明,其除上述各项外,还应说明:.6认可证书编号;.7艇体结构材料,其详细程度应能确保在修理时不会发生兼容性问题;.8完整配备及满员时的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