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婚姻法讲稿《婚姻法》讲稿一、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为了准确理解法律上的“周岁”,举个例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那么他最早可以在哪一天进行结婚登记。他在2002年1月1日就可以结婚了,因为出生当天算在内。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值得强调的是,丧偶包括原配偶生理上的死亡,也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该人离开家无任何音讯满一定的年限,夫妻另一方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判决失踪一方死亡,实际上当事人死没死并不知道,但作为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策略,是法律所必须的。法律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一些情况: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不禁止姻亲之间的结婚,所以以上禁止结婚的条件限制是“血亲”。特别说明三个地方:(1)直系血亲指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只要是血亲就不可以结婚。(2)血亲的理解上需要强调,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包括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养父母子女之间等。(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以自己为起点算一代,向上父母算两代,祖父母外组父母算三代,也就是说,如果是自己结婚的话,另一方不能是祖-1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具体的,到后面会讲到。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来看一个案例。有个不满20岁的女的第1页共5页和男方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两人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到了女方满20岁之后才补办的结婚登记,那么现在问,二人何时起确立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确立不是以补办登记时确立,而是以实质要件的符合时为确立标准。如果这个女的是在达到法定婚龄时举办了结婚仪式之后同居生活,那婚姻确立时间就是此时;如果是未达到之前,则实质要件的确立则是在她达到20岁的那天,所以,这对夫妻的关系既不是在举办结婚仪式的那天,也不是在补办结婚登记的那天,而是在她达到20岁生日的那天。另外,前面说过患有某些病是不允许结婚的,如果一个患者就是隐瞒了病情取得了结婚证,后来他的病又治好了,这样他和他人的婚姻关系起始时间从病治疗好了的这天开始计算。(二)同居关系同居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种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前一种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后一种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属违法。特别要指出的是,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事人不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一般来说,要是同居的两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解除其之间的同居关系。还有一种情况,无论是两种同居中的哪一种,法院都要受理:当事人因同居-3么呢。因为,收到判决书还有几天的上诉期,只有过了上诉期,没有人上诉,判决才生效,他才恢复了“自由”,而现在他仍然为人丈夫,所以他们的这个行为属于重婚行为,属于无效的婚姻。(二)申请宣告人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1、婚姻当事人,即结婚的两个人自己。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理由都可以有权利申请宣布婚姻无效;除了这种情况外,其他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和组织才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第2页共5页2、以重婚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提出申请;3、以结婚者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申请;4、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有权提出申请;5、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的,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有权。(三)无效婚姻之诉提起申请婚姻无效的诉讼,这个问题只强调一点,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举个例说。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