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附件三營利事業捐贈抵稅實施辦法草案99.02.10為鼓勵民間提供資金或以購買產品或服務之型式扶植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化創意法)第二十六條明定: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本法以稅金額度扣抵之方式,鼓勵民間營利事業,以購買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與服務,或贊助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以及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其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以額度較高者為準,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為期建立制度性規範,明確文化創意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示之捐贈對象,並建立認定之行政程序,使民間營利團體有法可資遵循,爰依文創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授權,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捐贈對象認定辦法」草案,逐步落實相關措施。第二十六條辦法草案共5頁第1頁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營利事業捐贈抵稅實施辦法草案營利事業捐贈抵稅實施辦法草案條文條文說明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揭示法源依據。第二條本法所稱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為依法於中華民國設立之文化創意事業。揭示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定義。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原創產品或服務指本國文化創意事業自行創作,非自國外引進之產品或服務。其他原創認定資格或條件,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一、揭示原創產品或服務定義。二、至於其他資格或條件,如改作(編)作品、國內團隊邀請國外藝術家共同參與製作及演出之節目、經紀公司邀請國外團隊演出,但主要演員、主奏、指揮等為台灣藝術家、國內團隊與國外藝術家或藝文機構共同合製之節目等情況,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則交由主管機關於日後依據不同產業特定,訂定適性之價差補助作業要點。三、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另定之。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學校係指合法成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各級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一、揭示學校之定義。二、為達到擴大藝文消費與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應該擴大得捐助之對象,故規劃為合法成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與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下之學校。第五條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認定為本法所稱之機關、團體:一、合法成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以服務弱勢族群為目的之公益團體。二、經政府輔導立案,評鑑績優之機關及或輔導弱勢團體之機構組織。三、以弱勢族群所為主要成員之一、揭示本機關與團體的認定標準二、為確保捐贈之物能為弱勢團體所用,故針對機關團體之認定標準,係以服務弱勢族群為目的之公益團體,或政府輔導立案,評鑑績優之機關及或輔導弱勢團體之機構組織,以及本身即為弱勢族群所為主要成員之團體、組第3页共6页第2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6页條文條文說明團體、組織。織為限。第六條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之空間、設備、技術、資訊、輔導服務之單位或事業,並符合以下要件者,為本法所稱之育成中心:一、經營團隊管理階層人員應有一定比例具有從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研究、創作、行銷或服務。二、可提供一定坪數以上之育成空間及其相關設施等,供藝文產業業者進駐及運用。三、經營團隊管理階層人員擅長文化創意產業資源整合、協調、服務、管理、輔導等相關工作至少一定項目與年資。前項比例、專長項目數、年資等相關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一、揭示育成中心定義與相關條件。二、參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設立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作業要點之定義,本辦法所稱育成中心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劃供文創事業使用之空間、設備、技術、資訊、輔導服務之單位或事業。第七條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認定為本辦法所稱之偏遠地區:一、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