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代正伟执行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这是在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一特殊群体采取边控措施。监控被执行人出入境活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控制被执行人奢侈消费、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蔓延的形势下,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人民法院要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不失为一种较稳妥的执行措施。一、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债务人为逃避法律义务而出境的情形时有发生。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故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就我国而言,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通报备案的机关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二、执行中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误区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决定权,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行为定性为法律上的协助义务。但由于一些法院与出入境管理机关协调不够,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方式单一。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页有人认为,限制出境就是对被执行人为期三个月的“边控”,所以只采取边控措施。其实,人民法院可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采取诸如:直接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宣布作废;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被执行人的出国(境)申请等方式。二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不规范。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适用限制出境措施人员,但没有规定具体程序,限制出境措施毕竟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启动该措施应有一定的条件,作出该措施也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信息反馈不够。在限制出境措施中,边控是最严厉的措施,由出入管理部门协助法院执行,信息反馈也很及时。但对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