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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案例-第5章 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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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第五章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本章目的:招标采购争议,特别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招标采购结果争议属于合同争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章分析招标采购争议裁决与判决方面的一些案例,目的在于引导读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争议的处理过程分析各当事人权利及法律责任,从而规范整个招标采购活动。[案例5.1]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背景]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项目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7481m2,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订施工承包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无可奈何的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即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范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问题](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分析]本案例中考核考生对《合同法》中要约、承诺及合同生效等条款的理解,以及合同争议的处理原则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体体现的界定。(1)关于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对招标公告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虽然《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投标性质的理解一致,应当是一种要约。原因在于,招标行为符合要约的概念和条件。《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第2页共15页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5页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表明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2)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放弃中标项目,不能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要约生效以后,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自开标之日起至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此处责任的性质,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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