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专线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自用/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丹阳鉴于: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3“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4“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5“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1.6“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二条租用标的2.1甲方租用乙方M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业务”)用于甲方局域网用户对互联网访问,/承载VPN、VPDN业务实现甲方自用业务需求,/承载甲方全球眼业务,/开设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偿互联网信息服务,/开设网站向公众提供无偿互联网信息服务,/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租用IP专线业务需求单”为准(附件一)。2.2本协议所确认租用的IP专线,乙方在竣工完成后个工作日内以《IP专线竣工及用途确认单》(附件二)交由甲方进行竣工确认,该确认表需由甲方加盖公章。(客户名称,具体IP专线号,每一条IP专线相应用途)2.3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4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第1页共9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2.5乙方免费提供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若甲方需增加固定IP地址,则乙方将以月为单位对增加的静态IP地址进行有偿提供。2.6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对本协议标的范围内租用业务的使用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三),负责自身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3.1.1甲方通过IP专线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3.1.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3.1.3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协议中未约定同意开通的业务,本协议约定业务用途具体以“租用IP专线业务需求单”(附件一)为准。(2)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非法IP电话产品。(3)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4)甲方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5)甲方对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具有使用权,且不可以任何方式转由他人使用。甲方不再使用乙方IP专线服务时,则相关IP地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