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当事人陈述证据价值之思考陈文曲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解释,对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从而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一规则所确定的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的自认制度逐步瓦解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存在之基础,且由于当事人陈述自身所难以克服的虚假性,决定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存在已经失去意义。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证据制度的改革对我国民事诉讼的体制性调整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宣示着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预示了当事人陈述之地位将发生相应的变革。笔者试图以新证据规则为视角,对当事人陈述的独立证据形式价值进行反思,企求把当事人陈述放在现代民事诉讼体制和整个民事证据制度下来探讨,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来看待,这样可能会挖掘其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应有价值。一、由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当事人陈述价值变化之基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以证明标准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两种不同价值取向,这一相异的起点,笔者认为可以设定在通过证据调查无法实现事实发现之时。自此起点,客观真实要求扩大对证据的发掘与运用以满足事实查明之需要,而法律真实基于有限认识论和诉讼效益的考量则以自我归责的形式终结案件。相比而言,客观真实所指导下的民事诉讼必定对证据的获取具有更为强烈的冲动。在各种证据形式中,由于任何纠纷必定牵涉当事人,因而当事人必定亲历纠纷之始末,而“人的记忆是具有选择性的??,记忆的选择性表现在这样一种情况上,这就是我们要记忆的主要是那些我们认为是重要的、有意义的、我们感到兴趣的事物。由于将来有必要根据向别人担负的义务的性质采取行动,因而也就有必要把以往的事情记忆下来。”这一特性决定了当事人之记忆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突出的乃至决定性的价值,因而在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之中必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赋予当事人陈述以独立的地位正是其特殊价值的反映。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但是,若将当事人陈述置于高度盖然性的法律真实证明标准下,却并不具有相当之地位。首先,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并不奢望案件的细枝末节均得到彻底的查明,而只需达到大致如此的水平即视为真实。这样,通过对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使用,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就足以满足案件查明之需要,因而对当事人陈述之获取的迫切性得到极大缓解;其次,为了应对法院自我降低证明标准是否合乎正义之质疑,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使用往往意味着寻找证据的负担由法院向当事人转移,使得当事人在举证之中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性,这一自主为吸纳其陈述的虚假与片面提供了渠道;最后,在放弃为证据排除规则所否定的证据所具有的证据价值之时,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运用实际也表明证据运用由偏向证据的自然属性向重视证据的社会属性转变,当事人之作为民主法治国家一员的特性随之得到凸现,决定了在诉讼之中对当事人陈述的把握需要进一步从宪政的角度加以理解,以尊重当事人对其自我权利的处分自由。相应的,当事人陈述之价值的判断就不仅决定于对其真实性的检验,还受制于宪政对人的保护,当事人陈述因此势必不可能具有与客观真实证明标准下同等之证据价值。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表面上是将举证责任由主观举证责任推向客观举证责任,以诉讼不利后果承担为压力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提供证据,但也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默认,毕竟能够以当事人对待证事实举证情况作为判决依据已经不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所能包容的。从这个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