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新规定2011-08-08信息来源:省招标办为治理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提高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不按时、不全额、甚至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问题,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利益,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2011年6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实行托管制度,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代收、代管和代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托管。同时,对全省重点支持的15家大型建筑企业、30家骨干优势建筑企业和100家专业优势建筑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并且对以上企业或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信用较好的施工企业,可以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即:施工企业一次性在指定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年度内投标时,不再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二〇一一年七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颁发机关/发布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冀政办[2009]5号颁布时间:2009-02-18适用地区:河北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二○○九年二月十八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3项)(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城市旧区改建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建设部门(1项)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水利部门(4项)(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人防部门(1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环保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发展改革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气象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地震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2项)(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消防部门(1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环保部门(1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建设部门(7项)(1)工程勘察设计费(2)建设工程监理费(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费(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土地价格评估费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1、取消的项目(3项)建设部门(1项)建设项目资本金教育部门(1项)教育设施配套费文物部门(1项)文物考察勘察费2、取缔的项目(5项)建设部门(5项)(1)渣土质保金(2)公建地费(3)基建排污水费(4)排水雨水办证费(5)工程质量监督费五、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4项)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