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成都市2010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依据《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9-2012)》、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09〕52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商财〔2010〕4号),特制定成都市2010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2010年度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第二条2010年度成都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二)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第三条本意见中所指“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二)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商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商。第二章资金支持办法—1—第四条支持区(市)县引进国内行业排名前三或国际行业排名前十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对区(市)县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注册登记的,给予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贴100万元;对区(市)县新引进的全国性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注册登记的,给予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贴30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申报,综合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引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目。(二)对引进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2009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市、县两级地方实得部分,分别在市、县两级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总部企业50%的奖励。第五条对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B2C平台和收费注册用户数超过5000个的电子商务B2B平台的扶持标准:(一)对本市电子商务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或本市B2B平台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5000个、1万个、2万个的,分别按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2009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市、县两级地方实得部分,分别在市、县两级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平台企业50%的奖励。(三)对电子商务B2C平台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配送,对其投保的物流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助。(四)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路演、宣传、培训等市场拓展活动,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的给予支持。1、对平台企业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费用(不含广告费)给予50%的补贴。—2—2、对平台企业参加专业展会的展位费和3人(含)以内的参展交通费给予50%的补助。第六条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扶持标准:(一)符合我市商品市场布局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服务业发展规划的专业市场(卖场)积极引导商户加入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且线上实际交易商户占专业市场总商户数的60%以上的,给予专业市场(卖场)开办商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首次加入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且已签订2010年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应用企业,按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第七条积极支持人才引进,对电子商务企业从市外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八条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管培训和基础应用培训,事前向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的培训项目给予如下资助:对高管培训的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进行全额补贴;对100人以上规模的基础应用培训,其场租费、资料费、讲课费等给予50%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