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劳社发[2008]250号(《关于印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川劳社发[2008]20号(《关于处置抵费实物资产和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督有力。二、范围和内容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农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违规实第1页共3页行以物抵费及以物抵费实物资产管理不善的问题。(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帐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五)不按要求建立各项内控制度,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问题。三、步骤和方法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9月)由劳动保障局牵头,财政、监察、纠风办、审计、卫生等部门参加,组成*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县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4月)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1999年以前历史遗留的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的,建议政府偿还;偿还确有困难的,报市级领导小组审批,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历史形成的以物抵费实物资产,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联第2页共3页合下发的《关于处置抵费实物资产和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发[2008]20号)规定,于2009年4月底以前处理完毕。二是对新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8月)对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各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