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新农村社保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一是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二是坚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三、基金的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以后依据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青年、中年农村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承担。(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第1页共5页补助,补助标准由各村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三)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贴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缴费期内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即补。除省以上补贴外,剩余部分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四、个人账户管理(一)区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政府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帐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二)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持迁移证件及村(居)委会证明,经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审核,区社保中心审批,其个人账户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地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将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除外),或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并终止保险关系。(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除外)。受益人可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审核,区社保中心审批,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五、养老保险待遇(一)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二)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第2页共5页已4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应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凡需补缴的,政府财政一律不予补贴。(三)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六、做好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年12月31日前的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积累(即年以后的新积累和达到领取年龄前原农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按新农保支付系数(以后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到达领取年龄时,按上述两个计发系数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之...